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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网站备案的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3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3号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 长:王旭东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进一步提高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信息准确率 部印发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2009)188号令
进一步提高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信息准确率 部印发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2009)188号令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净化互联网络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的网站主办者溯源和接入地溯源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互联网管理各项重点工作,结合当前网站备案管理工作实际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的工作方案》明确,以提高网站备案率和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为中心,在年底之前,将网站备案率提高到97%,将每月新入库的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提高到87%,将之前已入库的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提高到85%。方案要求,各接入服务商在5月底前完成不准确IP地址备案信息的修正工作、6月底前完成所有未备案网站的代备案工作、9月底前完成对本企业接入网站的备案信息自查、更新工作和接入服务商技术支撑手段建设。 方案明确,下一步我国网站备案管理工作的主要思路是:以市场管理为重点,技术支撑为依托,突出对基础电信企业和备案网站数量在5000家以上的增值电信企业等重点接入服务商(详见附件1)的监督指导,落实接入服务商和网站备案管理各相关单位的责任,确保实现相关工作目标。 通知要求,当前各接入服务商要集中清理现存的未备案网站、不准确网站备案信息和IP地址备案信息。要对本企业接入未备案网站的问题进行自查,并在6月底前完成所有未备案网站的代备案工作。因网站主办者无法联系或拒绝配合代备案工作等原因,逾期仍未完成备案补办手续的,应停止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各接入服务商要按照方案确定的准确率阶段目标,按照《网站备案信息填报规范性与真实性的有关要求》(详见附件2)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在9月底前完成对本企业接入网站的备案信息的自查、更新。各接入服务商等IP地址报备单位要在5月底前完成系统已提示问题的修正工作,并将IP报备和报备错误的修正工作固化为一项日常工作,对报备后系统给予的问题提示在2日内修正完毕。 通知要求,相关单位要强化技术支撑手段。各接入服务商要落实相应资金,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在9月底之前开发完成包含未备案网站自动发现功能、本企业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和IP地址备案信息数据库等模块的支撑系统。为此部将制定统一的系统建设规范,明确对接入服务商未备案网站发现、备案信息数据格式、备案数据报送和查询的接口标准和规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将进一步提升部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的支撑作用,在9月底之前建设配套的省局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同时健全各省局的未备案网站发现手段,提高未备案网站的发现数量、缩短发现周期。 通知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严肃处理新接入未备案网站、申报虚假备案信息、不履行备案信息更新责任,以及无证经营接入服务等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防止不合格企业进入市场。各接入服务商要将网站备案工作责任落实情况与内部绩效考核挂钩,奖优罚劣,强化对基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管理力度。各基础电信企业要把下级接入服务商的网站备案工作责任落实情况与年度合同续签挂钩。部将及时了解各地在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方面好的做法及存在问题,组织经验交流和推广,并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对各地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 附件1:重点接入服务商名单 序号 名称 监督单位 1. 中国电信 部及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2. 中国移动 部及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3. 中国联通 部及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4. 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5.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6. 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通信管理局 7. 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8. 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9. 杭州世导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通信管理局 10. 厦门精通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11. 江阴欧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通信管理局 12. 北京中企网汇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13. 南京创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通信管理局 14. 厦门市数字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15. 上海有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16. 北京息壤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17. 四川火山互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通信管理局 18. 北京光环新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19. 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20. 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21. 北京万维通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22. 郑州市景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通信管理局 23. 上海华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24. 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25. 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26. 厦门市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27. 上海师联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28. 上海众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29. 安徽炎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通信管理局 30. 安徽省网风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通信管理局 31. 成都世纪东方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四川通信管理局 32. 上海网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33. 广州壹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34. 上海盈科数字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35. 天津追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通信管理局 36. 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37. 漳州市比比网络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38. 深圳市南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39. 杭州创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通信管理局 40. 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41. 厦门市华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42. 成都新开元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通信管理局 43. 河北朗为数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通信管理局 44. 上海顶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45. 上海呼啸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46. 上海国通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47. 上海博铭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48. 上海网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49. 四川华西资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通信管理局 50. 安徽八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通信管理局 51. 泉州市中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52. 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53. 北京宽捷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54. 国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55. 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56. 河南亿恩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通信管理局 57. 厦门蓝芒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58. 广州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59. 中山市金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附件2:网站备案信息填报规范性与真实性的有关要求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规定: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但在日常的备案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一些网站主办者填报或接入服务商代为填报的备案信息存在不真实和不规范的问题。为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现进一步明确备案信息填报的有关要求。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备案信息,接入服务商应落实接入服务责任认真核实,对仍存在问题的,电信管理部门将不予备案通过。 一、总体原则 (一) 备案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九不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 各项备案信息形式完整、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准确; (三) 备案信息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合理; (四) 前置审批项目应有相关互联网管理部门的相应批复证明; (五) 专项审批项目(如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具体标准 (一)主办单位名称:形式上应完整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名称。 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域名或数字等符号或以网站名称信息代替网站主办者信息。 (二)主办单位性质 :应与主办单位名称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名称为某某公司,则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企业。 (三)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应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且与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等)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不应填写军队代号或个人身份证等号码等非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或非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四)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应与网站主办者性质等信息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政府机关,则其上级主管单位不能为个人。 (五)网站名称:应与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取得情况对应一致,无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监、文化、广电等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网站,不得以相关领域关键词命名。如未经新闻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同意的,不得以“新闻网”命名;未取得电子公告专项审批的,不得以“论坛”命名。 应与其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的网站,不得以“某某有限公司”等为其网站主办者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授权机构的网站,不得以“某某市人民政府”、“某某监察”等公共事务关键字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国家级单位的网站,不得以“中国”等字头命名。 (六)网站负责人姓名:应填写真实姓名全称,不得填报“王先生”、“李小姐”、“个人”或者加带数字或字母的姓名等不真实的姓名。 (七)主办单位通信地址: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例如,农村单位应详细填写到村,城镇单位应填写到街道门牌号或信箱号。 (八)网站首页网址和网站域名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域名列表中应包含首页网址使用的域名,如首页网址为www.123.com时,则域名列表中应含有“123.com”这一域名。 (九)IP地址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不得出现“0.0.0.0”、“192.168.1.X”等不真实的IP地址。 (十)办公电话:号码应格式标准、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出现“010-00000000”等不真实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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